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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信息来源:川音通俗发布日期:2009-01-01 14:10:59

   一、入学与注册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专业、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学籍。请假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二)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当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年开学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

   3、学校认为某原因某学生必须休学,该学生也应休学。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一年未治愈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年限为应征之日起至退役后一年。

(六)休学期间学生不能报考其他学校。

(七)休学的学生,复学后随其休学时间不同,降到相应年级学习。

(八)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可以学习的证明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九)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视其情节作出处理或予以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十)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在学期开学时应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或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三、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需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但学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作两种处理:

         1、发给结业证,一年内回校考试,考试合格,学习成绩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

         2、延长学习年限(一年),期满考试合格,学习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如不合格,发给结业证。

(三)学生在整个学习年限内,有任何一门课程考试不合格、缺考并经补考、重修仍不合格者,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考试。如考试仍不合格,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毕业时发给结业证。

(四)学生毕业当年任何一门课程毕业考试不合格,毕业时发给结业证。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不合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五)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六)无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七)取得毕业证书的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四川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八)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九)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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