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分
一、学校在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三、奖励实施细则按《四川音乐学院奖励条例》执行。
四、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 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其他种类的纪律处分及处分实施细则按《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七、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八、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九、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按《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十二、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四、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