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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查)制度

信息来源:川音通俗发布日期:2009-01-14 15:47:34

 

1、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要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相当的难度。不同教师教授同一门课程,必须统一命题,实行A、B卷制。本科重点课程须实行教、考分离。

2、命题教师须提前将笔试的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教务处备案。

3、教师在学生复习备考期间,一律不出复习题,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和重点。

4、教师应对所教学生认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审查后,对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进行登记,并报教务处备案。

5、教师应根据考试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公布,教师及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日程。

6、监考教师应提前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学生交谈或对学生进行暗示。监考时应严格考试纪律,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立即报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

7、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严禁给人情分,严禁弄虚作假。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如实上报教务处,在此之前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情况和成绩。

8、评卷结束后,教师要配合教研室主任做好考试质量分析,包括试卷命题质量和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 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考试成绩的非正常情况, 如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比例过高, 应找出原因, 并向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

9、教师对考查课程要认真负责,不可应付了事。具体要求参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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