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管理制度
一、 事故认定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未经学院领导或教务处同意,教师擅自变更课表指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
2、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停课、缺课。
3、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找人代课。
4、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上课或提前下课;
5、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
6、按教学要求有作业的课程,教师在整个学期中没有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量少于计划的1/2,或者整个学期中教师无一次批改或批改作业量少于1/3;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师放弃原定教学进度计划1/5以上;
3、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学生;
4、教师泄漏试题,不考试对实际效果造成的影响;
5、监考教师时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监考老师不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试完毕所收回的试卷数量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6、考试结束后,教师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提交考试成绩,由此严重影响后续学籍和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
7、教师故意提高学生课程成绩10分以上;
二、事故处理
1、教学事故须由当事人、发现者或知情者在事故发生三天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迅速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事故直接责任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教务处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进行隐瞒、拖延,教务处都可认定有教学事故嫌疑,将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确实为教学事故,要将处理意见反馈给责任人,并上报院长。
2、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第一次由教务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戒勉谈话并上报院长。第三次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戒勉谈话外,将按《学院员工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扣发月度绩效工资。对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者,由学院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一年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按《学院员工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扣发年度绩效工资,或视其具体情况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