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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川音通俗发布日期:2009-01-14 15:47:34

 

一、为了奖励在教学、科研、学术和国内外、省市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充分调动全院广大师生开展科研、学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为学院争光的荣誉感,提高我院整体教学水平和对外影响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教师在教学、科研、学术等方面的奖励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办理申报手续;参加重大比赛获奖主要由艺术处负责组织和办理申报手续,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学院设立以下奖励类别: 重大教学成果奖;重大科研、学术成果奖;突出贡献奖;其他;

四、重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成果奖主要是奖励教师在受奖年度内所教学生在国家级、省、市级的重大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奖励办法:

1、国家级比赛:由中宣部、文化部、中国音协、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主办的比赛为国家级比赛,在国家级大赛中取得第一名的奖励30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0元;

2、省级比赛:由省委宣传部、文化厅、音协、广电厅及相应级别的各局主办的各种比赛为省级比赛,在省级大赛中取得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第三名奖励2000元;

3、市级(地厅级市)比赛:由宣传部、文化局、文联及相应各局主办的比赛为市级比赛,在市级比赛中获第一名的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5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4、由唱片公司、地方电视台、传媒等主办的各种专项比赛,根据比赛的规模和影响参照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比赛规格和标准给予奖励。

五、重大科研、学术成果奖

要求学术论文、创作等著作权所有者(第一作者)为我院教职工、学生。

1、在《音乐创作》、《人民音乐》、《音乐探索》等国家级音乐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创作作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每篇奖励2000元;

2、在学院(本部)主办的《学报》等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创作作品,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每篇奖励200元;

3、公开出版的编者、学术译著,由人民音乐出版社等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每部奖励2000元。

六、突出贡献奖

鼓励为学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赢得巨大荣誉的教师和学生,奖励规格和标准参照重大教学成果奖的标准和规格。

七、其它奖励

本院的教职员工在受奖年限内除上述已设定的奖项外,在其保卫、见义勇为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且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给学院赢得荣誉,根据其产生社会影响的程度最高奖励10000元。

八、学院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

九、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1、同类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2、每年申报和评审时间为9月5日前,奖励时间为次年教师节;

3、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或艺术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XXX成果奖励申报表》,并上交其证明材料原件或A4纸的复印件;

4、教务处、艺术处按《奖励管理办法》提出奖励方案报院长批准,并向全院公示,由学院颁发奖金。

十、获奖项目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奖励,经查明证实,由申报处室上报院长,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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